(2017)陕0302财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渭滨农商行诉赵晓军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家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宝鸡市鑫诚石化有限公司,赵晓军,王德林,李柄江,张艳萍,侯莉芳,杨小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2财保39号申请人: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东段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02213150307。法定代表人:杜锁林,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宝鸡市家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50号(银座大厦14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698415119D。法定代表人:赵晓军,任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宝鸡市鑫诚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斗中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687960998M。法定代表人:王德林,任执行董事。被申请人:赵晓军,男,汉族,1971年2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302197102212018,住宝鸡市渭滨区清姜东二路二现场3栋3单元1号。被申请人:王德林,男,汉族,1962年11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303196211012471,住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37号院9号楼5单元2号。被申请人:李柄江,男,汉族,1971年3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321197103234218,住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焦峪沟村二组020号,现住宝鸡市渭滨区新华巷23号楼1单元501室。被申请人:张艳萍,女,汉族,1970年6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303197006150044,住宝鸡市渭滨红旗路110号1号楼北单元6号。被申请人:侯莉芳,女,汉族,1965年1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303196501232421,住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37号院9号楼5单元2号。被申请人:杨小红,女,汉族,1971年4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323197104122624,住宝鸡市渭滨区新华巷23号楼1单元501室。申请人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为使自己权益得以保护,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宝鸡市家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宝鸡市鑫诚石化有限公司、赵晓军、王德林、李柄江、张艳萍、侯莉芳、杨小红银行存款4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宝鸡市家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宝鸡市鑫诚石化有限公司、赵晓军、王德林、李柄江、张艳萍、侯莉芳、杨小红银行存款4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审判员 贾丽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韩 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