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1民初1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涂茂福、龙岩市恒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茂福,龙岩市恒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1民初1633号申请人:涂茂福,男,1965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宁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长欣,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英,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龙岩市恒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南城小溪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157821720U。法定代表人:谢贵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涂茂福与被申请人龙岩市恒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龙岩市恒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龙岩岩城支行的存款100万元;泉州银行龙岩分行营业部的存款100万元;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龙岩分行营业部的存款100万元;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龙岩分行营业部的存款59万元。案外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为本案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龙岩市恒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龙岩岩城支行的存款100万元;泉州银行龙岩分行的存款100万元;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龙岩分行营业部的存款100万元;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龙岩分行营业部的存款59万元。保全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涂茂福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梁承球审 判 员 曾桂英人民陪审员 张应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钟晓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