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9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xx诉山西xx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山西xx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9执115号申请执行人:李xx,男,汉族,1972年7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山西xx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xx,职务理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6)晋0429民初64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给付标的款22000元、案件受理费350元、执行费235元,合计22585元。但被执行人山西xx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西xx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58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亚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马绍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