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6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姜鹏、姜万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6358号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西街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745895072T。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昌,系该公司平原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生同,系该公司平原支行客户经理。被告:姜鹏,男,汉族,1989年9月19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乌江镇小湾村3社,农民。身份证号被告:姜万明,男,汉族,1966年10月24日,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乌江镇小湾村3社,农民。身份证号被告:许有正,男,汉族,1982年2月10日,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乌江镇小湾村10社,农民。身份证号被告:孔建军,男,汉族,1967年1月12日,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乌江镇小湾村8社,农民。身份证号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姜鹏、姜万明、许有正、孔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916元,减半收取1958元,由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马进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李 萍书 记 员 苏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