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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82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小龙诉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龙,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82民初673号原告:王小龙,男,1971年8月8日出生,住临湘市。被告:XX,男,1967年4月24日出生,住临湘市江南镇。原告王小龙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王小龙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龙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小龙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胥出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方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