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2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小龙诉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龙,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82民初673号原告:王小龙,男,1971年8月8日出生,住临湘市。被告:XX,男,1967年4月24日出生,住临湘市江南镇。原告王小龙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王小龙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龙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小龙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胥出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方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