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402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罗满莲强迫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满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02刑初125号公诉机关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满莲,女,1961年1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汉族,文盲,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澧县,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因涉嫌容留卖淫于2016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建凤,福建律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罗满莲被控强迫卖淫一案,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11日以梅检未检刑诉[2017]2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于2017年6月5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饶炉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满莲及其辩护人张建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6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罗满莲在三明梅列区东安新村18幢一楼开设的店铺里,容留张某1卖淫,从中抽取嫖资30元。2.2016年8月5日晚,被告人罗满莲在前述店铺里,容留钟某1(案��时未成年)卖淫3次,抽取嫖资90元。2016年8月6日晚,被告人罗满莲容留钟某1在前述店铺里卖淫2次,从中抽取嫖资60元。3.2016年8月8日晚,被告人罗满莲介绍魏某1为陈某1提供包夜卖淫服务,从中抽取嫖资300元。4.2016年8月6日晚,被告人罗满莲明知冯某(案发时未成年)系未成年人,仍容留其在前述店铺内卖淫6次,从中抽取嫖资270元。被告人罗满莲于2016年8月9日被传唤至三明市公安局徐碧派出所接受调查。对指控的事实,检察机关出具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满莲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满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没有异议并认罪。其辩护人认为,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没有异议,对第二起,被告人供述有二个人,没有证据指认钟某1就是小红,第三起因没有发生性关系可以不追究被告刑事责任,对起诉书指控的第四起容留冯某卖淫的事实没有异议。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年7月25日实施的《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请法庭从轻处罚,依法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1.2016年6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罗满莲在三明市梅列区东安新村18幢一楼开设的店铺里,容留张某1卖淫,从中抽取嫖资30元。2.2016年8月5日晚,被告人罗满莲在前述店铺里,容留钟某1(案发时未成年)卖淫3次,抽取嫖资90元。3.2016年8月6日晚,被告人罗满莲明知冯某(案发时未成年)系未成年人,仍容留其在前述店铺内卖淫6次,从中抽取嫖资270元;容留钟某1在前述店铺里卖淫2次,从中抽取嫖资60元。4.2016年8月8日晚,被告人罗满莲介绍魏某1为陈某1提供包夜卖淫服务,从中抽取嫖资300元。被告人罗满莲于2016年8月9日被传唤至三明市公安局徐碧派出所接受调查。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21日21时,三明市梅列区东安新村18幢一楼店铺的老板娘(经辨认系罗满莲),带一个男子来店里,问男子要点哪个女孩子,男子指着其说要高的,罗满莲说做一次一百即发生一次性关系一百元钱,男子说好。之后,其带男子到楼上房间,给男子戴避孕套,男子与其性交并射精,男子付其100元嫖资,此时民警到来抓获二人。避孕套是罗满莲提供的。100元嫖资其与罗满莲按三七比例分,罗满莲抽30元。店里没有其他服务项目。店里还有其他人从事卖淫。2.证人王某1(案发时系未成年人)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21日21时许,其在路上走,三明市梅列区东安新村18幢一楼的店铺老板,说店里有漂亮妹子,让其进去,其跟着她进去店铺,罗满莲让其从店里两个女子中挑一个,告诉其做一次100元,即100元和女子发生性关系1次。之后,其挑选的高个女子带其到二楼房间,二人发生性关系,其支付100元嫖资给张某1,其准备穿裤子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店铺是上下层,其嫖娼的房间里有一张床铺、一床被子、两个枕头,一张小桌子,一台电风扇。3.证人钟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8月6日晚,“晴晴”(经辨认系冯某)被三个男子带到“红某1(经辨认系罗满莲)位于酷奇网吧旁巷子里的店里卖淫,其中一个纹身男子一直和罗满莲讲话,之后留下冯某男朋友在店里,二男子离开。其听到冯某说不愿意做,能不能不做。罗满莲说要问那几个男的,她没办法。罗满莲接完电话后,告诉冯某接客的钱一个钟给她30元,其他钱给杜某。罗满莲告诉其冯某才15岁。之后,冯某开始接第一个客人,接完下楼后告诉其她是被骗过来的,想走,问三明北站路线。一直到12点其离开前,冯某接了5、6个客人,与客人性交,收取嫖资,其中一个客人加了三四个钟。其2016年8月5日、6日两晚都在罗满莲店里卖淫,之前其告诉过罗满莲其17岁,罗满莲说如果客人问起要回答18岁。其每晚大概卖淫给5、6个客人,即与客人性交并收嫖资,罗满莲抽取三成嫖资,其得七成,罗满莲从其收取的嫖资中共抽取大概三四百元。2016年8月6日晚好像有一男子先跟小敏性交后,还想跟冯某做。当晚其、小敏、冯某在店里卖淫,小敏2016年9月刚满18岁。罗满莲的店铺一楼是两张沙发,里面是两间麻将间,楼上五间房,一间是她睡房,其他4间是用于女的与嫖客性交的。4.证人冯某的证言证明,其不同意卖淫,2016年8月6日王某2甲用皮带吓唬、威胁其后,当晚9时许王某2甲、杜某、靳某以“出去一趟”为由,把其带至列东一家网吧边巷子里的小房间交给老妈子(经辨认系罗满莲)带去卖淫。杜某留下来监督其接客。罗满莲带其换上裙子、拖鞋。店里另两个女孩子“小红”、“小敏”告诉其每人每个钟100元,要交给罗满莲30元,其告诉二人其是被逼来卖淫的。其告诉罗满莲其16岁。罗满莲在门口招揽到客人后给其避孕套和装钱的小手包,带其与客人至二楼房间,叫其要听话否则告诉楼下杜某,并交代其先收钱再性交。该嫖客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射精,并加了3个钟。其他时候其不愿去,罗满莲就强行推其上楼。至次日凌晨2时许其共与6个嫖客发生性关系,收取约900元嫖资,交给罗满莲270元,剩下的钱罗满莲叫其都交给杜某,���给了杜某现金410元,其余钱在微信红包,其没告诉杜某。期间,其不舒服想走,罗满莲说那些男孩子交代过要其干到2点钟才能走,她帮不了其。当晚“小红”、“小敏”也有接客,与和其发生性关系的纹身男子同来的另外二男子,分别与小红、小敏付钱发生性关系了。一着白衬衫一米八的三十岁左右男子,付钱与小红发生性关系后,又与其发生性关系并付钱。5.证人杜某(案发时系未成年人)的证言证明,2016年8月4日其以游玩为名从山西骗接冯某至福建三明。2016年8月5日其和王某2甲叫冯某去夜场上班、去炮房卖淫,冯某均不同意。2016年8月6日冯某还是拒绝。王某2甲用皮带吓唬冯某,当晚21、2时许,王某2甲、其、靳某、张某2四人商量决定把冯某拉去“炮房”卖淫如果不愿去卖淫就吓唬她,不行就打她。其、王某2甲、靳某在冯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带她到“炮房”卖淫,炮房有老板娘(经辨认系罗满莲)和两个女孩子。王某2甲叫靳某给冯某买了避孕套,靳某把避孕套交给老板娘,王某2甲交代“冯某只提供性交不提供其他色情服务,性交要带避孕套,一个客人100块钱,老板娘抽30元”,并叫其留在炮房掌控钱和看住冯某防止她逃跑。罗满莲让冯某换了裙子、拖鞋,让其好好对冯某,控制好她,让她安心在炮房上班。罗满莲问冯某年龄,冯某回答16岁,罗满莲让冯某好好上班、听话,要骗客人18岁。当晚至凌晨2点,冯某共接了5、6个客人,拿了410元给其,冯某自己留在微信里的350元后来被张小静转走。期间,其看到罗满莲在巷子口对男子说有新来的小妹,叫客人进来玩一下。王某2甲打电话交代其凌晨2点钟让冯某下班,有事打电话。之后其带冯某回水榭新城住处。次日,因发现冯某想逃跑、罗满莲打电话来说冯某自称是被其几人强迫去卖淫的,其与王、靳、张某3用皮带、扫把棍等工具殴打冯某。6.证人靳某(案发时系未成年人)的证言证明,2016年8月6日晚,其伙同张某2、王某2甲、杜某,以暴力相威胁,强迫冯某至东新四路附近一家炮房卖淫。其与王某2甲先到该“炮房”对老板娘(经辨认系罗满莲)说放个17岁的妹子到她店里卖淫,罗满莲同意。双方谈好卖淫一次100元,罗满莲抽30元。其、王某2甲、杜某拉冯某至炮房时,炮房里还有两个年轻女孩,其买了避孕套给冯某,其与王某2甲交待杜某留在店里收钱和守住冯某别让她跑了。至7日凌晨2点,杜某带冯某回来,说赚了420元,冯某接了6次客。其刚来三明时在这家炮房嫖过一次。2016年8月7日早上其几人没收冯某手机,发现手机里藏了300多元嫖资。7.证人魏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8月8日晚,其在徐碧黄鹤楼边上“红某1(经辨认系罗满莲)的红灯区店里打麻将。当晚10点半,罗满莲以1000元包夜的价格将其介绍给一个戴眼镜男子,男子付了1000元嫖资给罗满莲。之后男子带其至皇廷丽景酒店开房,二人还没发生性关系就被民警抓了。1000元嫖资,三七开,罗满莲拿300元,其拿700元。1000元嫖资是罗满莲与男子定的。8.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8月8日晚,其想嫖娼,想找个女的发生性关系,就到其之前知道的“酷奇网吧”边上巷子的一家可以嫖娼的店铺,与店铺老板(经辨认系罗满莲���谈好以1000元的价格包一个女的跟其睡一夜、发生性关系次数不限,其把1000元嫖资给罗满莲,罗满莲从店里叫了一个大概三十岁的红裙女子跟其走。2016年8月9日0时30分许,其与女子至梅列区皇廷丽景酒店1620房间内准备发生性关系,还没发生性关系就被民警查获。9.证人魏某2的证言证明,东安新村酷奇网吧旁巷子内的店铺离其店铺十几米远,这家店的业务是提供女人给男人有偿性交,就是平常说的红灯区,收费是100元,老板是个女的(经辨认系罗满莲),其与她有聊过天,老板叫其有空到店里光顾下生意。其店铺2015年7月开业时,这家店就开了。其看过她带过一两个女孩子,女孩子都在店铺里,她平常站在酷奇网吧门口招揽客人。10.手机提取笔录、提取照片证明,提取案发时冯某手机微信红包收支记录2016年8月6日至2016年8月7日凌晨,冯某共收取微信红包500元,2次各转账70元给他人,与冯某陈述相吻合。11.人像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罗满莲辨认出“小刘”是魏某1;辨认出嫖客是陈某1;其辨认不出小丫头;“燕子”系张某1;“先后与小敏、小丫头发生性关系的嫖客”是吕某。证人冯某辨认出老妈子系罗满莲;“微信支付100元给其并与其发生性关系的男子”系吕某。证人杜某辨认出炮房老板系罗满莲。证人靳某辨认出冯某;炮房老板娘是罗满莲。证人陈某1辨认出店铺老板是罗满莲。证人魏某1辨认出“老板红某1系罗满莲。证人张某1辨认出介绍其进行卖淫并收取30元嫖资的大姐是罗满莲。证人王某1辨认出带其到店里嫖娼的大姐是罗满莲。证人钟某2辨认出“晴晴”是冯某、“红某1是罗满莲。证人魏某2辨认出其店铺附近酷奇网吧巷子内店铺的老板是罗满莲。12.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被告人罗满莲辨认其容留他人卖淫的场所是三明市梅列区酷奇网吧旁的巷子内的店面,三明市酷奇网吧旁的巷子位置是场所的入口和其招揽嫖客的位置。13.扣押笔录、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销毁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暂扣罗满莲人民币1000元。张某1因卖淫于2016年6月22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收缴嫖资100元、避孕套1个;三明市公安局2016年7月22日销毁收缴的避孕套。14.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8月9日,民警持传唤证将被告��罗满莲传唤至三明市公安局徐碧派出所接受调查。1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罗满莲曾因容留卖淫于2009年被梅列公安分局行政处罚、因介绍卖淫于2014年7月31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肆仟元。魏某1因卖淫于2016年8月9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处行政拘留三日;陈某1因嫖娼于2016年8月9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处行政拘留三日;张某1因卖淫于2016年6月22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王某1因嫖娼于2016年6年22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初次违法、未成年,决定不执行。16.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表证明,被告人罗满莲案发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冯某、钟某1系未成年人。17.被告人罗满莲供述,其2014年3月份经营案发的店铺,初衷是开麻将馆,有小姐来,其就会提供房间供小姐卖淫,以赚中介费和房租费。2016年6月21日,其容留“燕子”(经辨认系张某1)在其店铺内卖淫,其抽取三成嫖资,张某1接第一个客时被民警当场抓获。2016年8月6日21时,3个男孩子带“小丫头”到其店铺卖淫,留下一个男孩子看住她怕她跑,其拿一条裙子给她换,让几个男孩子给她买避孕套。“小丫头”告诉其,她16岁。其听到“小丫头”自称不是自愿来卖淫,是被人逼来的。之后其去巷子口招揽客人带回店里。至2016年8月7日凌晨2时许,小丫头卖淫给5个客人,其中1人加3个钟,其抽取3成嫖资共240元。2016年8月8日18时许,“小刘”(经辨认系魏某1)到其店卖淫,23时许,其介绍“小刘”以1000元的价格包夜卖淫给一戴眼镜男子,其抽取300元的嫖资。2016年6、7月份起“小红”开始在其店铺卖淫,一个月做两三天,2016年8月5日晚上,“小红”接了3个客人,其从中收取三成嫖资共90元。2016年8月6日晚上,“小红”卖淫给2个客人,其抽成嫖资60元。2016年8月6日23时许,一着白色短袖衬衫男子与“小敏”在店内二楼发生性关系,其从“小敏”处抽取嫖资30元,之后男子又与“小丫头”在店内二楼发生性关系,其从“小丫头”处抽取嫖资30元。“小敏”当天共接了3个嫖客。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所证明的事实之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满莲提供卖淫场所,容留、介绍4人卖淫,其行为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罗满莲容留未成年人卖淫,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满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满莲的辩护人关于“魏某1与陈某1未发生性关系,可以不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罗满莲的辩护人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仅凭被告人的单方指认无法认定钟某1就是小红,因此认定被告人容留钟某1卖淫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结合涉案钟某1与冯某的陈述及钟某1辨认被告人、冯某的现场辨认笔录、照片等证据,与被告人的供述能相互印证钟某1就是被告人供述的“小红”,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满莲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9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止)。二、将已扣押的赃款1000元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罗满莲违法所得45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谨铭人民陪审员  林 潮人民陪审员  邓凌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 助理  余鲁闽书 记 员  杨 力附: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