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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执监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郭英宾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英宾,北京永发行科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执监82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郭英宾,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永发行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塔院迎春园塔院小学院内。法定代表人:张小民,经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在执行郭英宾与北京永发行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09)海民初字第266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0)海执字第1356号]过程中,申请人郭英宾认为海淀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予执行,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请求本院提级执行。本院在审查此案过程中,申请人郭英宾向本院提出撤回提级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郭英宾提出的撤回提级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英宾撤回提级执行申请。审 判 长  范红萍审 判 员  冯更新代理审判员  王 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徐文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