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6民初2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许红叶与被告腾晓明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红叶,滕晓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民初2352号原告:许红叶。被告:滕晓明。原告许红叶于2017年7月14日因离婚纠纷一案起诉被告滕晓明。但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滕晓明的居住地址,滕晓明已去外地打工不在家居住,我院无法向被告滕晓明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提供的电话已无法接通。且原告未能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被告滕晓明的其它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红叶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宏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 牟 利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