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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某,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1235号申请执行人:白某某。被执行人:肖某某。白某某与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402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肖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白某某借款人民币29000元整。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肖某某承担。该判决2016年5月6日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白某某借款人民币29000元及延履行期间(2016年5月17日至2017年7月27日)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221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本案执行费37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肖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其收入3211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变价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 林代理审判员 张 赟人民陪审员 魏明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苏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