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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2民特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正豪、于桂敏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正豪,于桂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2民特56号申请人:刘正豪,男,汉族,2004年1月14日生,住西华县。法定代理人:刘长同,男,汉族,1952年5月13日生,住西华县,系刘正豪的爷爷。被申请人:于桂敏,女,汉族,1982年4月5日生,住西华县。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桂敏是申请人的母亲,申请人的父亲刘艳青于2004年5月4日因病去世,于桂敏于2004年6月10日即离家出走,至今无音信。申请人一直由爷爷抚养,依据《民诉法》的规定,特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宣告刘娟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刘娟,女,汉族,19年月日生,住西华县××洞行政村铁××村××号,系申请人刘正豪的母亲。被申请人于桂敏于2004年6月离家出走至今无音信。申请人刘正豪申请宣告于桂敏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发出寻找于桂敏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于桂敏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于桂敏下落不明已经13年之久,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于桂敏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于桂敏失踪;指定刘长同为失踪人于桂敏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俊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馨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