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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81执10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增强与被执行人魏满堂、赵玉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增强,魏满堂,赵玉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81执10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增强,男,196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魏满堂,男,1959年2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玉莲,女,1962年4月2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增强与被执行人魏满堂、赵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永民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中。申请执行人李增强与被执行人赵玉莲于2017年7月20日达成和解协议,李增强同时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赵玉莲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玉莲银行存款2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 创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