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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1执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边久武、金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久武,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1执944号之一申请人边久武,男,1969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执行人金峰,男,198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申请人边久武于2017年5月4日依据本院(2015)嘉善西商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51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金峰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信息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除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金峰名下浙F×××××汽车一辆(暂时无法查找),至今未发现被执行人金峰有立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金峰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本案债务,本院已对其失信行为作出失信决定书,并将其纳入了全国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库。申请执行人边久武知悉上述执行情况后,至今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亦无异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7)浙0421执944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边久武如发现被执行人金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二、本裁定作出后,被执行人金峰继续负有向申请执行人边久武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金峰直接向申请执行人边久武履行清偿义务的,应及时将付款凭证提交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姚晓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勤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