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民初2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许青青与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东瑶村民委员会下尾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青青,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东瑶村民委员会下尾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5民初2082号原告:许青青,女,199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煌,福建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东瑶村民委员会下尾村民小组,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东瑶村下尾社。代表人:康玉超,组长。原告许青青与被告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东瑶村村民委员会下尾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下尾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XX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下尾村民小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许青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下尾村民小组立即向许青青发放新增人口款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许青青生母许蓉于2015年1月29日与继父王庆源登记结婚,于2015年2月16日将户口迁入被告下尾村民小组,是被告下尾村民小组的集体成员,应与本组其他村民享有同样的待遇。因政府开发建设需要,被告的土地被征用,被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村民小组成员每人发放人口款5000元,2016年2月2日发放新增人口款10000元。许青青系上述款项发放对象,然被告却无故不将上述款项发放给原告,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提起诉讼,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现被告于2017年4月20日再次发放新增人口款40000元,然被告再次拒绝发放给原告。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依法发放上述款项,但被告均置之不理。原告提起诉讼。被告下尾村民小组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结婚证、户口页、发放清单、(2016)闽0205民初143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未予质证。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根据生效的(2016)闽0205民初143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原告许青青系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政府开发建设需要,被告下尾村民小组的土地被征用,被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该下尾村民小组的新增人口每人发放征地补偿款40000元,但拒绝发放给原告,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农村土地属村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后,村民小组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征地补偿款,对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同等对待。原告系被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与该组织的其他成员享受同等的经济待遇。被告未向原告发放相应的征地补偿款,有失公平,侵害了原告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的诉求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对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本案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东瑶村村民委员会下尾村民小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许青青征地补偿款4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东瑶村村民委员会下尾村民小组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薛自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胡启帆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