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130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30民初207号原告:张某。被告:高某。原告张某诉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宋云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慧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