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30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30民初207号原告:张某。被告:高某。原告张某诉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宋云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慧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