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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辖终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星光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张辉强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星光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张辉强,刘冰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9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星光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张广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辉强,男,197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冰心,女,197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两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斌,广东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狄堃,广东康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星光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辉强、刘冰心房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6民初57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星光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对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案的做法持有异议,为准确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应将本案移送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工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进海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国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