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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民初2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文某与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刘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324民初2270号 原告:文某,男,汉族,生于1984年9月27日,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9月27日,住四川省仪陇县。 原告文某与被告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文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文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凯昌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陈华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