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2民初8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陈昌明、陈小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陈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2民初835-1号原告谢某某,男,住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被告陈某某,男,住益阳市资阳区。被告陈某某,女,住益阳市资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陈某某、陈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告陈某某、陈某某的银行存款16800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财物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谢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谢某某财产保全的申请;二、查封或冻结被告陈某某、陈某某的银行存款16800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三、如原告谢某某财产保全申请有误,则由其赔偿被告陈某某、陈某某因财产保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财产保全执行费188元,由原告谢某某预交,结案后由败诉方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罗红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唐 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