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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2民初2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某与高某1、高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高某1,高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2586号原告:李某,男,199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扬,安徽东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海,男,1962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系原告之父。被告:高某1,女,199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高某2,男,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原告李某与被告高某1、高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高某2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高某2的起诉。审判员  王红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宋美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