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民初4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胡鑫与王桂矣、段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鑫,王桂矣,段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4048号原告:胡鑫,男性,汉族,1985年7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王桂矣,女性,汉族,1975年10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段弘,男性,汉族,1968年5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胡鑫与王桂矣段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鑫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胡鑫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斌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希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