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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02民初1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姚光丽、任志强等与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关堤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光丽,任志强,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关堤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02民初1553号原告姚光丽,女,汉族,1979年6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原告任志强,男,汉族,1977年5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白永海,新乡市红旗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关堤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关堤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任国正,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邓宏民,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光丽、任志强诉被告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关堤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光丽、任志强称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光丽、任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姚光丽、任志强负担。审 判 长  肖培源审 判 员  刘志丹人民陪审员  史来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闫玉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