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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执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唐昌岭、黄泽俊与文升琴、王兴平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昌岭,黄泽俊,文升琴,王兴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803号申请执行人唐昌岭。申请执行人黄泽俊。被执行人文升琴。被执行人王兴平。唐昌岭、黄泽俊与文升琴、王兴平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59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7年2月9日立案执行。该案执行标的为5713593元及利息等。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但账户内的资金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另本院其他案件查封了被执行人文升琴名下位于高新区锦辉西二街的房屋,但上述房屋上有其他债权人设定有大额抵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还依职权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持有的在金元证券开设的资金账号的股票,但上述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申请执行人未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故本案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5935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帅执行员 伍春华执行员 张斌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吴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