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7民初2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项永华与孙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永华,孙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7民初2364号原告:项永华,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孙奎,男,199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项永华与被告孙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项永华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永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丁发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易雪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