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2执1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姜蕾蕾与杜大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蕾蕾,杜大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执1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姜蕾蕾,男,1984年12月29日,住盐城市亭湖区。被执行人杜大锋,男,1976年8月27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申请执行人姜蕾蕾与被执行人杜大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0日作出(2016)苏0902民初34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杜大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姜蕾蕾货款人民币108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从2016年6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230元,财产保全费1060元,合计2290元,由被告杜大锋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姜蕾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一致意见,申请执行人姜蕾蕾向法院出具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杜大锋的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902执196号案件的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在诉讼时效规定时间内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徐 江审 判 员 杨建彬代理审判员 蔡 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夏正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