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民初3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葛兆霞与被告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万融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兆霞,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万融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3663号原告:葛兆霞,1975年11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被告: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14,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大梅沙环梅路33号万科中心。法定代表人:王石。被告:南京万融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0579773号,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石华街18号。法定代表人:杨其祥。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兆霞诉被告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万融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葛兆霞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万融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兆霞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筱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启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