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民终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郝振江、张志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振江,张志民,霍雨来,濮阳市黄河路美林苑门诊部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民终12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振江,男,汉族,1964年11月18日出生,住濮阳市黄河路金桥装饰材料批发市场西区。委托代理人魏守霞,濮阳市华龙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志民,男,汉族,1963年9月2日出生,住清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霍雨来,男,汉族,1983年10月2日出生,住南乐县。原审被告濮阳市黄河路美林苑门诊部。负责人相媛媛。上诉人郝振江因与上诉人张志民,被上诉人霍雨来,原审被告濮阳市黄河路美林苑门诊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0902民初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2年10月初,张志民提供工程信息给郝振江,郝振江给霍雨来打电话施工黄河路中段一家美容店(现名称为濮阳市黄河路美林苑门诊部)的外墙粉刷工程。粉刷的材料及施工吊板等工具均由郝振江提供。同年10月7日,霍雨来带着案外人刘帅超、赵少光三人在施工现场粉刷外墙涂料时,因施工吊板绳索断裂,霍雨来从十四米左右的高空坠落受伤。经濮阳市油田总医院诊断为四肢多发骨折、双肺挫伤、双侧气胸、左侧胸腔积液等,经手术治疗原告住院64天,霍雨来花费医疗费179910.33元,其中郝振江垫付8930元、张志民垫付7000元,霍雨来出院医嘱卧床休息6个月,3个月内避免剧烈活动,每月复查。原审又查明,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可以证实:霍雨来施工的场所系濮阳市黄河路一门诊部;张志民提供工程信息给郝振江,让郝振江找施工人员;郝振江通知霍雨来粉刷濮阳市黄河路一门诊部外墙;霍雨来施工当天从郝振江的涂料门市拉涂料、施工的吊绳等工具,郝振江的儿媳交给霍雨来施工期间生活费300元;因霍雨来在施工的第一天就受伤,没有人给霍雨来等结算工资。霍雨来施工的外墙粉刷工程在濮阳市××中段,现名称为濮阳市黄河路美林苑门诊部,工商登记的负责人为相媛媛。霍雨来、郝振江、张志民均未提供外墙粉刷的工程与该门诊部有关联的证据。郝振江、张志民也未提供该门诊部内装修和墙外粉刷结算的相关证明材料。原审认为,结合霍雨来、郝振江、张志民的陈述和主张,霍雨来与郝振江、张志民究竟存在什么法律关系、应否对霍雨来受伤承担责任是本案的关键。一、关于霍雨来与郝振江、张志民之间的法律关系的问题。首先,2012年10月7日,濮阳市黄河路一门诊部的外墙粉刷是由霍雨来等三人施工,在施工的第一天霍雨来摔伤,对霍雨来受伤的事实,霍雨来、郝振江、张志民陈述一致,可以认定。其次,霍雨来施工的该工程系郝振江与其联系,施工的材料及工具也是郝振江提供,并交给霍雨来300元施工期间的生活费,在霍雨来受伤后郝振江为其垫付一定的医疗费和看望的事实各方未提异议。再次,张志民在准备承接濮阳市黄河路门诊部室内装修木工活期间,帮助联系外墙施工人员,并在霍雨来受伤后为霍雨来垫付一定的医疗费的事实各方亦未持异议。综合以上事实和分析,霍雨来与郝振江、张志民之间的关系与提供劳务的法律内涵基本吻合,故法院认为霍雨来、郝振江、张志民之间存在提供劳务的法律关系。二、关于郝振江、张志民在本案对霍雨来损失承担的责任问题。在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时,应合理区分与提供劳务有关的侵权纠纷的致害责任和提供劳务者受害的致害责任的外部关系和内部关系。本案中,霍雨来在从事高空作业时未严格按照行业规范和法律规定,认真检查施工环境及设施,高空作业未使用安全带及其他安全措施,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郝振江提供施工的工具等、张志民系该工程的信息提供者,对霍雨来在劳动中受伤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因导致霍雨来受伤的直接原因系郝振江提供的吊板存在安全隐患,故郝振江对霍雨来的受伤应多承担一些责任。关于各方责任的分配,根据施工实施的作用力、发生事故的原因等因素,依法确定对霍雨来造成损害的责任比例为:霍雨来自己承担20%、郝振江承担60%、张志民承担20%。郝振江、张志民垫付的医疗费在赔偿时予以扣除。因霍雨来、郝振江、张志民均未提供外墙粉刷的工程与美林苑门诊部有关联的证据,郝振江、张志民也未提供美林苑门诊部内装修和墙外粉刷结算的相关证明材料,故无法认定美林苑门诊部对霍雨来受伤有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原审判决:“一、被告郝振江赔偿原告霍雨来医疗费损失99016.20元(179910.33元×60%-893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被告张志民赔偿原告霍雨来医疗费损失28982.10元(179910.33元×20%-7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霍雨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98元,由原告承担780元,由被告郝振江承担2338元,被告张志民承担780元”。郝振江上诉理由为,一、原审认定事实不清。2012年10月,秦瑞习装修黄河路中段与幸福路美容店,由郝献伟、张志民承包,将外墙粉刷分包给霍雨来。上诉人只是帮其传递信息,霍雨来与郝献伟、张志民当面谈的价格,上诉人并不知情。上诉人不存在任何过错。二、一审判决在侵权责任的认定上存在错误。被上诉人不应承担60%的责任。霍雨来自行承包工程,在工作过程中摔伤,上诉人不存在任何过错,事故发生与上诉人无任何关系。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雇佣关系,也不存在承揽关系。上诉请求: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霍雨来答辩理由为,是郝振江找的我,他让我去那里干的活,我受伤后应该找他。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志民答辩理由为,我是给美容院干的木工活,有人要介绍外粉的工作人员,我知道郝振江卖涂料,我给郝振江打了电话,我不认识霍雨来,是郝振江介绍的工人。出事当天我不在工地,是郝振江给我打电话说工人从楼上摔下来了,出事后,郝振江找我,我出于人道主义分三次给了郝振江7000元。张志民上诉理由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事实是秦瑞习的美容美发店要装修,上诉人就联系了郝振江,郝振江找的霍雨来,在这个过程中,粉刷用的材料、全部工具均是由郝振江提供。上诉人既不给霍雨来发工资,霍雨来也不受上诉人管理,霍雨来与上诉人无任何关系。上诉人只是好心帮助被上诉人联系工作,没有得到任何好处,给霍雨来提供了7000元也是人道主义。上诉请求,一、撤销华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0902民初28号民事判决,查清事实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二、本案一、二审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霍雨来答辩理由为,我和张志民谈的价格,是清包工,郝振江给的7000元是住院期间给的。郝振江答辩理由为,张志民上诉理由不成立。秦瑞习承包美容院期间外粉刷让郝振江帮忙联系找人,霍雨来在答辩中也说明其实清包工,以上事实证明,郝振江与张志民之间没有任何承包和承揽关系,张志民在本案中应承担责任。濮阳市黄河路美林苑门诊部未进行口头及书面答辩。本案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霍雨来在濮阳市黄河路一门诊部干外墙粉刷,且在该工程中受伤。该事实各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郝振江上诉称,本案所涉外墙粉刷工程系郝献伟、张志民承包,后分包给霍雨来,该上诉理由,郝振江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无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纳。霍雨来所用外墙粉刷工具均系郝振江提供,霍雨来在工程中受伤,直接原因系郝振江提供的吊板存在安全隐患,原审判决郝振江承担60%的责任,并无不当。因霍雨来在该工程干活第一天就摔伤,霍雨来的劳动报酬未支付,郝振江、张志民各说一词,但张志民为霍雨来联系的外墙粉刷工程,并在霍雨来受伤后为其垫付医疗费7000元,郝振江与张志民权利义务关系不明,原审适当判决张志民承担霍雨来损失20%的责任并无不当。张志民称其与霍雨来无任何关系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郝振江、张志民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上诉人郝振江承担2275元,由张志民承担5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敏审 判 员 杨 浩代理审判员 肖敬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XX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