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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4民初15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鄂州市荣兴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黄勇、黄从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州市荣兴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黄勇,黄从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4民初1524号之二原告:鄂州市荣兴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凡口旭光村一组。法定代表人:周巧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立本,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黄勇,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仪陇县人,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黄从兵,男,1971年7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州市荣兴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兴达贸易公司)诉被告黄勇、黄从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庭外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荣兴达贸易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勇、黄从兵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荣兴达贸易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州市荣兴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勇、黄从兵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225.50元,由原告鄂州市荣兴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徐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