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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民初1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德文与郭玉全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文,郭玉全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2民初1253号原告:刘德文,住白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亮,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玉全,住白山市。原告刘德文诉被告郭玉全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恩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亮、被告郭玉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已付定金1万元并双倍返还定金1万元,共计2万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23日,原、被告达成定金合同,约定原告交付被告定金1万元,被告于2017年6月15日将平房5间、土地6.6亩交于原告使用,原告当天将1万元交付被告,被告为原告出具收条。后被告违约,没有在6月15日将土地交付原告使用,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定金1万元并双倍返还定金1万元,共计2万元。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向法院起诉,望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辩称:双方约定于2017年6月15日前一个星期交付尾款45000元,原告没有履行,所以其没有向原告交付土地。原告交付定金后,被告已经按原告要求腾出房屋、铲除庄稼、平整土地,如果原告同意,仍然可以按约定履行合同。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3日,郭玉全出具了一份收条,载明:“今收到乙方定金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场地到6月15日交于乙方使用。包括平房5间、土地6.6亩,合计4356平方米。年租金5.5万元(伍万伍千元)。到6月15日,如甲方违约,定金双倍返还乙方,如乙方违约,定金不退”。甲方为郭玉全,乙方为刘德文。至今刘德文没有给付尾款4.5万元,郭玉全也没有交付房屋和土地,双方均认为对方违约在先。上述案件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收条、合同,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为凭,经本院审核,足资认定。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郭玉全出具的收条实质是双方签订的定金合同,现原告刘德文没有支付合同尾款,被告郭玉全也没有交付房屋及土地,双方均没有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原告认为合同有效,起诉不要求解除合同,但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其诉讼请求自相矛盾,意图不明确,与法律相违背,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德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全额返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恩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宋清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