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3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杨鹏诉被告桂海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鹏,桂海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3民初894号原告:杨鹏,男,汉族,农民。被告:桂海菊,女,汉族,农民。原告杨鹏诉被告桂海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受理后,原告杨鹏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是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鹏撤回对被告桂海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杨鹏承担。审判员 徐铭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