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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3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杨鹏诉被告桂海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鹏,桂海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3民初894号原告:杨鹏,男,汉族,农民。被告:桂海菊,女,汉族,农民。原告杨鹏诉被告桂海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受理后,原告杨鹏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是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鹏撤回对被告桂海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杨鹏承担。审判员  徐铭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