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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民辖终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云南天顺隧道工程有限公司、贾从培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南天顺隧道工程有限公司,贾从培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辖终5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天顺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君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从培,男,195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海,山东海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云南天顺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1民初34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云南天顺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和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若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应按《民事诉讼法》第三��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规定办理。被上诉人贾从培答辩称,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李沧区法院审理,便于查明案件事实、掌握赔偿标准。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管辖,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立法本意。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本案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同一天分别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和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上述法规,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和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属管辖权争议,一审法院以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能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于法无据。本案最终由哪个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规定办理。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1民初340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靖华审 判 员 王 虹审 判 员 褚玉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李湘云书 记 员 武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