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03民初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袁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03民初1033号原告袁某。被告李某。原告袁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某诉称,2014年12月19日,被告以需资金周转承包工程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2016年1月8日其母张凤南代为偿还20000元,因被告李某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拘捕并被判处刑罚,故其余款40000元未能偿还。原告诉请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被告李某辩称,认可借款的事实。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9日,被告李某向原告袁某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出具借据:“今借到袁某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使用时间为一个月。”后其母张凤南代为偿还20000元,被告李某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拘捕并被判处刑罚,故余款40000元未能偿还,故此成讼。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借据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原告依约定向被告交付了借款,而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系违约行为,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袁某借款本金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李某(该款原告已自愿垫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安慧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金 瑶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