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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志娟与王长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娟,王长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912号原告:刘志娟,女,1976年7月2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委托代理人:仇玉鹏,男,1978年5月9日生,汉族,淄博临淄中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长章,男,1964年9月26日生,汉族,居民,现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张慧,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蕴华街352号。负责人:王国矩,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靖松,山东杰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志娟诉被告王长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志娟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志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刘志娟负担。审 判 员  郑爱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朱萌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