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02执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梁相中、包培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相中,包培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2执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相中,男,汉族,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被执行人:包培思,男,汉族,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梁相中与包培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602民初8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相中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包培思名下有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号XX住宅楼(XX小区)XX幢XX层XX号房屋(房产证号A2××70)。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包培思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查封、拍卖其财产以偿还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拍卖被执行人包培思名下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XX号XX住宅楼(XX小区)XX幢XX层XX号房屋(房产证号A2××7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何瑞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韦昀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