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民初4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温州平阳县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与杨海欧、陈华晓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平阳县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杨海欧,陈华晓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6民初4801号原告:温州平阳县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新河中路68-70.法定代表人:齐界。被告:杨海欧,男,198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陈华晓,女,198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平阳县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海欧、陈华晓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温州平阳县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海欧、陈华晓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平阳县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海欧、陈华晓的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州平阳县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海欧、陈华晓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04元,减半收取2702元,由温州平阳县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季暄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彭高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