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执77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陈绍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陈绍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77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州北路468号。负责人陈绍仕,行长。被执行人陈绍仕,男,196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上溪镇岩下村*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陈绍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已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已查封被执行人陈绍仕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西门横街12-2号401室的房地产,申请人申请暂缓处置。且申请执行人经告知后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吴 刚执 行 员 龚振旺执 行 员 金建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朱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