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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民辖终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云南易安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泽仕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南易安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泽仕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辖终5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易安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安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泽仕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志华。上诉人云南易安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2017)云0122民初4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云南易安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公司注册地在昆明经开区,根据原告就被告规定,本案应由官渡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云南泽仕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桩基工程地点:昆明市晋宁区晋城镇泛亚物流中心,属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辖区。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靖华审 判 员 王 虹审 判 员 褚玉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李湘云书 记 员 武 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