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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3执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青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青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3执588号被执行人:刘青龙,男,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本院在执行刘青龙罚金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也在服刑期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阎 萍审判员 陈 艾审判员 张加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斯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