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执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青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青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3执588号被执行人:刘青龙,男,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本院在执行刘青龙罚金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也在服刑期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阎 萍审判员 陈 艾审判员 张加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斯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