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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9民初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凤冈县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加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冈县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刘加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9民初1085号原告:凤冈县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龙泉镇外环路。法定代表人:何成勇,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远,凤冈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加勇,男,199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号深国投广场*号写字楼***楼。负责人:王新,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凤冈县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加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凤冈县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凤冈县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冈县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凤冈县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江永人民陪审员  邓国勇人民陪审员  刘长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甯猷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