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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1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杜某某诉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孝翠,刘远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1民初888号原告杜孝翠,女,汉族。被告刘远波,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孝翠诉被告刘远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孝翠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孝翠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孝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依法予以免交。审判员  邹明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易付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