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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6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杨建福与康桂山、陈月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福,康桂山,陈月娥,杨文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6188号原告:杨建福,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康桂山,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陈月娥,女,198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杨文山,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杨建福与被告康桂山、陈月娥、杨文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玲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吴清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