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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6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吴忠印与张改云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忠印,张改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26执255号申请执行人:吴忠印,男,住范县。被执行人:张改云,女,住范县。本院在执行吴忠印与张改云离婚纠纷一案中,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2016)豫0926民初2144号民事判决生效后,张改云未履行义务,吴忠印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改云支付抚养费31203元,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福景审判员  唐 辉审判员  李付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冯 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