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5民初1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郭良策与闫长福、张春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良策,闫长福,张春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1366号原告:郭良策,男,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被告:闫长福,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被告:张春洪,女,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原告郭良策诉被告闫长福、张春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2017年8月3日原告郭良策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良策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原告郭良策负担。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宋钰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