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6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陈煌辉与冯猛乐、东乡县亿隆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煌辉,冯猛乐,东乡县亿隆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6121号原告:陈煌辉,男,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宗,惠安县惠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冯猛乐,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被告:东乡县亿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东乡县汽贸综合楼14号,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361029591846461E。法定代表人:何援助,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八二三东街保险大厦。代表人:黄小环,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煌辉与被告冯猛乐、东乡县亿隆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煌辉于2017年8月1日以因双方自行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煌辉撤回对被告冯猛乐、东乡县亿隆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48元,减半收取824元,由原告陈煌辉负担。审判员 骆作凡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婷婷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