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4民初1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4民初1294号原告张某,女,村民。被告李某某,男,村民。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刘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于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