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4执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琴雅公民身份号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琴雅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424执930号被拘留人:张琴雅公民身份号码:×××0046本院在执行嘉兴并升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嘉兴广亚进出口有限公司(2017)浙0424执93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被拘留人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嘉兴广亚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琴雅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