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1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爱友、青岛昆山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爱友,青岛昆山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532号申请执行人:刘爱友,男,1977年2月16日生,汉族,现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昆山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赵奎良,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刘爱友与青岛昆山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第8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昆山钢结构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第83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