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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72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锦程国际物流在线服务有限公司与河间市腾达石油物资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程国际物流在线服务有限公司,河间市腾达石油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72民初347号原告:锦程国际物流在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祝贺街**号锦联大厦*楼。法定代表人:杨东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颖,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河间市腾达石油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西村乡君子馆。法定代表人:张金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署,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原告锦程国际物流在线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间市腾达石油物资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颖,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署、丁建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程国际物流在线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锦程国际物流在线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文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