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2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黄春华与肖斌、李富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春华,肖斌,李富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2482号原告:黄春华,女,汉族,1980年4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邱蓉,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德阳分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曹玉清,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德阳分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肖斌,男,汉族,1971年9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李富英,女,汉族,1990年10月9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春华诉被告肖斌、李富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长罗莎与人民陪审员于振华、周开玉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春华于2017年8月3日书面撤回对被告肖斌、李富英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春华申请撤回对被告肖斌、李富英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春华撤回对被告肖斌、李富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26元,由原告黄春华负担。审 判 长 罗 莎人民陪审员 于振华人民陪审员 周开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昳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