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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民初7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瑞峰与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峰,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2民初7213号原告:张瑞峰,男,1978年08月04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倩倩,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所地:温州市学院西路***号。法定代表人:连庆泉。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炜炜、金璐,系该医院员工。原告张瑞峰与被告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瑞峰起诉称:原告2005年8月进入被告单位,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被告于2005年9月开始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但从2012年1月开始时缴时不缴,相关个人应缴部分又已代扣。综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补缴原告张瑞峰2012年1月至2015年3月期间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共计60434.4元(其中单位应交48832.8元,个人应交11601.6元(个人部分已由单位代扣)。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因用人单位欠缴或拒缴社会保险费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应由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解决,依法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瑞峰的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 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陈伊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