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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9执6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丹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丹,马冠楠,田维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9执6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丹,女,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被执行人:马冠楠,女,198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田维林,男,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关于刘丹与田维林、马冠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作出的(2016)京0109民初22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丹于2017年2月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田维林、马冠楠给付人民币56万元,案件受理费47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田维林、马冠楠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2月9日开始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田维林、马冠楠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田维林、马冠楠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已扣划田维林银行存款7109元,扣划马冠楠银行存款17916元,上述案款已发申请人。本院依法冻结田维林名下交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银行账户存款,依法冻结马冠楠名下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银行账户存款。田维林名下有机动车一辆,本院已查封该车辆,但未找到车辆下落,田维林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马冠楠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还剩53.4975万元未执行。3.本院依法责令田维林申报个人财产,田维林逾期申报财产、未如实申报财产,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依法对田维林司法拘留十五日,田维林仍未履行。4.本院干警前往被执行人田维林、马冠楠经常居住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29号兴隆家园调查,未发现田维林、马冠楠下落,田维林、马冠楠名下房屋产权证书已于2011年2月11日失效。5.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田维林、马冠楠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田维林、马冠楠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刘丹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耀宗审 判 员  张华强代理审判员  周璐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朝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