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2执保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股份有限公司吉水县支行与被申请人吉水县金泰米业有限公司、王建平、张永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水县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赣0822执保64号之一吉水县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股份有限公司吉水县支行与被申请人吉水县金泰米业有限公司、皮俭荣、王冬梅、曾银水、胡晓燕、张三仔、周九妹、易头根、谢二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822财保66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查封被申请人吉水县金泰米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吉水县城南工业区的房产(产权证号:00013304、00013305、00013307、00013308、00013633、00018103、000181**);二、查封被申请人皮俭荣所有的位于吉水县七里湾的房产(产权证号:00××71);三、查封被申请人曾银水所有的位于吉水县文水村的房产(产权证号:00××81);查封被申请人张三仔所有的位于吉水县城桥北新村的房产(产权证号:00××05);查封被申请人易头根所有的位于吉水县城幸福新村的房产(产权证号:00××97);以上被查封的房产查封期限均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为上述办理过户转让、抵押等手续。附:(2017)赣0822财保66号民事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来自: